誤會
覆輝哥:
政府是次"收"雞行動是基本上唔需要賠錢的. 因為有關的法例是修改豁免治養20隻或以下禽畜的牌照的豁免權(係法例修改前治養20隻或以下是exempt/waive 的) 而非徵用私產. 在新例下, 一律要領牌, 冇得走"雞". 由於當中並冇剝奪私產, prima facie, 而有關收雞行動乃政府"協助"市民處理有關事宜, 所以賠償一事大有相榷餘地. 除非可以證明有關的修改影響到養雞者的產權, income right for example (0係hk有人靠養廿隻為生?), 不然, basic law 105 或judicial review 勝算機會不大.
isaac 字
*hku的一位law教授就有關之事宜在星期一(還是星期二?)的信報撰文分析(本文為該文的"summary" --- 希望我無理解錯). 文章簡單易明, 有空不妨參考參考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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